漫畫釋義:
我國高校職務發明成果轉化呈現出“一多一少”的問題。“一多”是指高校職務發明成果失效的較多, 有效期短。“一少”是指我國高校職務發明成果轉移轉化少。如果科技成果在一定時間內不能轉化為技術商品推向市場,其內涵的價值隨之而流失,就像冰棍化掉一樣。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是國有資產。成果轉移轉化必然涉及到成果的價值評估,估值過高投資公司不愿意拿著真金白銀陪玩,估值過低成果轉化人可能會被扣上“傾吞國有資產”的帽子,“零受益人”成果管理部門更是寧愿讓成果隨著時間流失而不具備價值,也不愿意為此承擔帶來的問責風險。
科技成果轉化難的核心問題尚未得到解決
從2015年10月國務院印發實施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到2019年3月財政部發布《關于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這期間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上到國家部委下到各省市縣,撓破腦袋出臺了很多相關法律、輔助政策。截至目前,距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已經四年半有余了,各個途徑搜集到的信息都表明:各高校還處于制定校內科技成果轉化新政策之中,科技成果轉化尚未全面實質啟動,只有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南交通大學等少數高校的科技成果有比較明顯的起色。從各高校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校內落地政策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困惑來看,現行科技成果轉化制度都只解決了肉眼看得到的問題,如取消“兩報兩批”,收益不再上繳,轉化獎金不占工資總額,可以“協議定價”,獎勵比例提高、甚至是評估不強制、備案徹底取消。但都沒有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難的核心問題,即職務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化問題。
職務科技成果國有資產化極其不利于科技成果轉化
美國1980年頒布的《拜杜法》、英國1984年修訂的《發明開發法》、我國臺灣地區1991年出臺的《科學技術基本法》均放棄了國家對政府資助項目的成果所有權,從而使大學和研究機構的成果得到了較好的轉化。發達國家和地區多年的科技成果轉化經驗證明:科技成果的國家所有極其不利于科技成果轉化。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長期偏低也證明了這一點。
高校院所無法承擔科技成果轉化主體責任
首先,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是國有資產。高校院所被要求承擔起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責任,但轉化科技成果必先定價、后處置,而國有資產的處置就像一根紅線,無人愿碰。成果不轉化,無人負責;成果一轉化,有人問責。質疑很輕松,解釋很困難。雖然國務院出臺了科技成果的定價免責政策,但也是先有責,后有免。這導致“寧可放舊,也不放手”成為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的主要心態,這種心態必然造成科技成果轉化的低效率。
其次,作為事業單位的高校院所有權力但無能力也無動力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而有能力、動力進行轉化的職務發明人又無權力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全國高校職務發明專利的平均壽命只有5年,轉讓、許可和實施的職務發明專利不到有效專利的1%,這表明高校院所無法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責任,應該探索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責任讓渡給職務發明人的途徑。
股權獎勵的延遲性和不確定性,抑制職務發明人轉化積極性
職務科技成果屬于國有資產,評估作價入股后自然形成國有股權,對職務發明人的股權獎勵要通過國有股權交易系統實現,且需十多個政府行政部門審批。2016年3月以前,股權獎勵還在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等地區試點,全國其它地區只能等待觀望,自然談不上股權獎勵落地。2016年3月以后,財政部、科技部和國資委出臺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實現了對職務發明人和重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股權獎勵落地。但對股權獎勵設置了許多限制條件,直接導致對高校院所新創高科技、輕資產科技型企業意義不大、價值不高。“教授拿不到股權、學校干不成科技成果轉化、政府得不到科技型企業” 的局面依然普遍存在。
如何解決職務科技成果國有資產化問題——實質借鑒《拜杜法》
我國在2007年修訂《科技進步法》時,形式上借鑒了美國的《拜杜法》,將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成果所有權賦予項目承擔者,但由于項目承擔者大多是國家設立的高校院所,因此科技成果依然屬于國有,并不像《拜杜法》實現了財政資金資助項目成果的非國有化,因此,不能說《科技進步法》是中國版的《拜杜法》。
《拜杜法》的精髓在于聯邦政府資助產生的科技成果不再由聯邦政府所有,即非國有資產化。即便公立大學(州立大學)依照《拜杜法》持有了專利權,公立大學雖然接受州政府撥款,但并不是州政府附屬機構,因此,公立大學的財產并不是州政府的財產,也不是國有資產。我國具有研究能力的高校院所均為公立,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附屬機構。如果高校院所是國有的,那么對高校院所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非國有化”,在中國國情之下,顯然是不可行的。
我國《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均保證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但這種獎勵是收益的獎勵。后來由于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式的出現,擴展到了股權的獎勵,股權的獎勵實質上就是產權的獎勵。但現行制度下股權的獎勵程序繁多,獎勵落地周期太長。為什么不能將國有股權的獎勵前置簡化為知識產權獎勵?將復雜的國有股權獎勵前置簡化為國有知識產權獎勵,這樣做不僅徹底避免了繁多的國有股權獎勵審批手續,而且將獎勵前置為知識產權獎勵,激勵效果更好。一旦將獎勵前置到國有知識產權獎勵,原來國有的知識產權就變成了國家與職務發明人混合所有,所有權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在不能將高校院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非國有化”的情況下,實質借鑒《拜杜法》的可行方案出現了: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即:職務科技成果由國家與職務發明人共同所有。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實現了高校院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部分非國有化”,這是實質借鑒《拜杜法》,結合中國具體國情唯一可行的制度設計。